組織章程


新北市裝飾藝術文創產業工會

中華民國110年04月17日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 一 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及人民團體法等有關法令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新北市裝飾藝術文創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宗旨:本會以促進勞工團結倡導裝飾彩繪藝術、藝術花藝、餐飲烘焙藝術、果雕設計美學、藝術咖啡拉花設計、果凍花、拉糖藝術、文創皮雕工藝、手工刺繡、人力資源發展、生活美學應用、技職培訓、提昇創意美學概念專業。協助創意設計美學專長,培訓相關之人才、協助就業創業,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新北市 板橋區 中山路一段  2號 7樓之7。



第 二 章  任務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勞資爭議之處理。
二、有關社會公益及社會救助之舉辦。
三、勞工教育之舉辦、專業技能及配合政府推行技能檢定之證照取得。
四、文創工藝、人力資源、藝術設計、生活應用、設計美學技職之培訓。
五、集合各界文創、皮革工藝、設計美學推廣業者、共研專業技藝精進。
六、接受政府或企業機關之委託、協辦相關職業技能之教學。
七、配合國家餐飲烘焙藝術、果凍藝術相關技術檢定考照制度。
八、配合國家文創工藝、彩繪藝術相關技術檢定考照制度。
九、主辦及支援產業升級相關之人才培訓、研討會。
十、促進國際創意、設計美學技能交流發表會相關之學術討論。
十一、辦理或協辦在職勞工進修或第二專長、專案或在職訓練等。
十二、接受委辦失業勞工再就業或創業課程訓練及輔導。
十三、協辦技藝展演、公益服務及其他符合本會宗旨相關事宜。
十四、培訓各類裝飾加工及文創產業相關技能人員、各項技能檢定。
十五、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十六、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  ( 訂 ) 定及修正之推動。
十七、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以促進會員間互助合作精神。
十八、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十九、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二十、有關保障會員權益事項以促進勞工團結,改善勞工生活為宗旨
二十一、其他合於第三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



第 三 章  會員
 
第七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凡在本市實際從事裝飾彩繪藝術、藝術花藝、餐飲烘焙藝術、果雕設計美學、藝術咖啡拉花設計、果凍花、拉糖藝術、文創皮雕工藝、手工刺繡之產業勞工,均有加入工會之權利。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未成年勞工加入本會者,應得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第八條
會員入會需填寫入會申請書,若無法取得工作在職證明,得由會員一人介紹,並經本會調查確實從事本業、且繳足章程規定之各項費用,提經理事會審查資格通過後,始准入會,成為本會會員。於理事會閉會期間,授權理事長經審查屬實,得先行准予入會,再提理事會追認。本會勞健保團險常費以季繳方式向會員代收取款項。
 
第九條
會員除解僱、離職、轉業,或經除名喪失會員資格者外,不得退會。退會時須繳還一切憑證及繳清欠費,本會應將會員退會情形提送理事會報告之。
 
第十條
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罷免、被選舉權、本會舉辦之各項福利項目、措施,以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相關辦法、規定及決議,並按期繳納各種費用之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或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致妨害本會會務運作及名譽、信用等,經理事會移送監事 ( 會 ) 查證屬實者,得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 ( 代表 ) 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之停權內容係指第十條所列舉之項目。經處以停權處分之會員倘欲申請復權,應先繳清所積欠之費用,並敘明理由以書面向本會申請復權;經理事會審核同意後以書面通知准予復權。
 
第十三條
本會員未繳清會費,經本會定期催告後仍未繳納,且未提出正當理由說明者,處以停權處分;如會員提出書面說明,提交本會理事會議決之。
前項會員如為本會會員代表、理事、監事、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於停權期間均不得行使本章程規定之一切權利。
會員未繳清會費、經常會費等費用超過二個月以上者,經以書面掛號通知仍未繳清者,視同出會,不得行使本章程規定之一切權利; 
前項視同出會之會員倘欲申請再入會時,須追補原未繳交之會費,追補上限為申請再入會前之二年,追補之會費需一次繳清後,始得回復為會員、行使其權利。



第 四 章  組織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人數超過一百人以上者,得依會員代表選舉辦法選出會員代表_27人,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本會會員代表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有關本會會員代表選舉辦法另訂之。
( 前項會員人數及應選出之會員代表名額如附表,並以當屆會員代表任期屆滿前三個月之會員人數為次屆應選出會員代表名額為計算標準。)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 ( 代表 ) 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於會員 ( 代表 ) 大會閉會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一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 ( 代表 ) 大會就年滿二十歲之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本會理事、監事暨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舉依工會法、人民團體法暨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等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由理事中互選理事長一人,處理日常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本會監事人數超過三人(含)時,由監事中互選監事會召集人一人,負責召開監事會議。
 
第十八條
理事會下設總幹事 ( 秘書 ) 一人,並視業務繁簡設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有關會務人員之聘任、解聘、管理、福利及待遇等事項悉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等相關法規辦理。
理事會分設總務、組訓、福利等三組,每組設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人,由理事中互推兼任之,分別掌理各該組事務。其職掌如下:
一、總務組:掌理文書、收發、會計、出納、辦公設備處分、保管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項。
二、組訓組:掌理會務組織、教育訓練、調查、統計、出版及宣傳等事項。
三、福利組:掌理福利事項及安全衛生、保險、就業協助、糾紛調處、改善勞動條件之建議、休閒育樂活動等事項。

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監事、監事會召集人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之。如理事、監事因故中途出缺時得由各該候補人依法定程序依次遞補之,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本會會員資格者。
二、以書面提出辭職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超過任期二分之一者。
五、符合本章程逕行解任規定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必要時並得聘請顧問若干人。



第 五 章  職權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員 ( 代表 ) 大會,理事會、理事長、監事職權如下:
一、會員 ( 代表 ) 大會職權:
1、章程之制訂或修改。
2、財產之處分。
3、本會與他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以及參加或退出工會聯合組織之決定。
4、會員代表、理事、監事、( 常務理事 ) 、監事會召集人、( 副理事長 ) 、理事長之選任、違法或失職時之解任及停權之規定。
5、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6、核定本會工作計畫、方針及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
7、審核本會工作或事業績效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之承認。
8、基金之設立、管理、運用及處分。
9、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10、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11、聽取並審查理事會、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12、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1款至第5款之事項,非有出席會員 ( 代表 )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議決。第4款之規定經議決訂定者,不受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令之限制。

二、理事會職權:
1、處理本會一切會務。
2、執行會員 ( 代表 ) 大會之決議。
3、召開會員 ( 代表 )大會。
4、召開理事會議並執行決議案。
5、籌集經費、編訂預、決算、工作計畫及編撰工作報告及各項費用收支報表等。
6、接納及採行會員合理之建議。
7、推舉出席上級工會之代表。
8、其他法令規定有關會務推展事項。

三、理事長職權:
1、執行理事會決議,並主持日常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2、召集會員 ( 代表 )大會。
3、召集理事會議。
4、統籌本會經費收支、編訂預、決算、工作計畫及編撰工作報告。
5、接納及採行會員合理之建議。
6、其他法令規定有關會務推展事項。

四、監事 ( 會 ) 職權:
1、監事得列席理事會議,依據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暨章程等規章行使職權。
2、監察理事會、會員 ( 代表 ) 大會之決議。
3、審核本會經費之收支及簿記帳目等有關財務事項。
4、稽查本會各項有關事業進行之狀況。
5、考察本會職員工作之勤惰及會員之言論行動有否損害本會權益、名譽及信用。
6、其他法令規定有關監察事項。



第 六 章  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議分下列三種:
一、會員 ( 代表 )大會:
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如有會員五分之一以上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理事會決議,或監事認為必要時,由理事長召集之。
二、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如有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集之。
三、監事會議:本會監事人數超過三人 ( 含 ) 以上時應設置監事會,有關監事會議準用理事會議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員 ( 代表 ) 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經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得議決。
 
第二十五條
理事、監事應分別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應辦妥請假手續。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逕行解任之,由候補理事、監事自動依序遞補。
 
第二十六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規章另訂之。



第 七 章  經費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分入會費、經常會費、基金及其孶息、舉辦事業之利益、委託收入、政府補助、捐款及其他收入等八種。

第二十八條
會員入會費每人新台幣 1000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經常會費每人每月新台幣 50元按年繳納之,會員如遇有家庭或工作變故致出現生活、經濟困境時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報理事會經核准後酌情減免之。

第三十條
本會財務依據「工會財務處理準則」及民法、一般會計相關規定等辦理之。基金之設立及募集須遇特殊情形或實際需要時經會員 ( 代表 ) 大會決議通過,並函報基隆市政府核備後方得徵收之。

第三十一條
本會財產狀況應於每年向會員 ( 代表 ) 大會報告一次,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之。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為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八 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除清償債務外,其剩餘財產應依有關法令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應歸基隆市政府所有。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人民團體法等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 ( 代表 ) 大會通過,並函報臺北市政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